6月15日,呼和浩特一小孩在路邊花200元錢偷偷買了一隻貓,家長不同意養。
於是找到商家協商退款遭拒。
家長鬧騰之後,商家說最多隻能退100元,家長不同意。
將貓摔死,引發熱議。
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小朋友花200元錢,自商家處購買小貓,成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①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若小朋友未滿8周歲,則其獨立與商家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小朋友家長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②8-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小朋友家長可以主張該買賣合同支出、性質,明顯超出小朋友合理的行為認知能力范圍,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民法典》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有效。
法律意義上,小朋友獨立訂立的貓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小朋友父親有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在商家拒不退款時,小朋友家長可以撥打110報警,要求警方調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2、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朋友父親公共場所摔死小貓的行為雖屬『有權處分』,但行為確實不當
①法律上,動物屬於財物。
小朋友與商家訂立買賣合同後,取得了小貓的所有權。
從一般的社會習慣及實踐來看,小朋友的父親在與商家解除買賣合同未果的情況下。
摔死小貓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
其摔死小貓的行為並未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②公共場所摔死小貓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
法律上,小貓雖然屬於財物,但是在一般社會觀念中,這也是一條生命。
小朋友父親的行為不僅有違社會公德,也會給小朋友留下不好的印象,不值得提倡。
3、目前摔貓男子被民警帶走調查,可能會面臨何種處罰?
摔貓男子的行為,可能會被定義為擾亂公共秩序,被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26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或警告、拘留、罰款。
但是從案涉情況來看,小編認為其行為尚不構成『尋釁滋事行為』。
出於社會公德等影響,警方可能會給予其警告等處罰。
4、涉事商家值得處罰嗎?
《消費者保護法》56條第《八》項規定,對消費者提出的退貨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行政責任。
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本案中,商家與小朋友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
在小朋友父親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時,商家應當無條件辦理。
其拒不退貨的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小朋友父親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要求給予處罰。
一個無效的買賣合同,在與商家協商未果的情況下。
小朋友父親可以選擇多種途徑維權、退貨。
最終,其選擇了最極端、最無效的方式,不僅拿不到退貨款,也給孩子、社會大眾造成了不良影響,甚至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令人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