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貓寄養在朋友家,貓咪走丟了,該要求朋友賠償嗎?《圖+文》

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把我氣笑了。

一個網友發帖子:

他養了1隻金漸層,這隻貓當初買的時候花了他4k塊錢,養了1年多。

因為工作出差時間比較久,所以他決定把貓咪寄養在朋友家。

結果貓咪才剛寄養5天時間,貓咪就走丟了。

為了找貓,朋友花了幾千塊錢請了專業的『尋貓團隊』,可還是沒有找到貓。

這個網友出差回去後,就跟朋友協商這件事怎麼解決。

網友的提議是:

『我也不問你要這1年多養貓的開銷,也不要精神損失費,你就再給我買一隻金漸層就行了』

朋友當然不願意啊,朋友說:

『我又不是沒幫你找,我花了幾千塊錢給你找貓,確實沒找到;誰知道你家的貓那麼鬧騰,順著窗戶就跑出去了』

倆人因為這件事鬧得不歡而散,看樣子朋友也是做不成了。

看到這個帖子,讓我想到了什麼事呢?

你把車停在朋友家門口,家門口又沒有停車位。

結果你的車被別人的車不小心撞到了,修理費要上萬塊錢。

這個時候你不找肇事者,反而要求朋友出錢給你修車。

這找誰說理去啊?

關於寄養貓這件事,分析這個案例:

1、最穩妥的寄養方式,是寄養在寵物店

因為你把貓咪寄養在寵物店,你們會簽合同,也會按照市場價給寵物店報酬。

這個時候,按照《勞動法》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意思呢?

你在寵物店寄養貓,是供需關系。

既然寵物店收了你的報酬,把你的貓弄丟了,他們就必須照價賠償你。

而你又沒有給朋友寄養貓咪的費用,人家憑什麼要賠償你呢?

沒問你要寄養貓咪的費用,就已經是人情了。

2、貓咪的價值,也是不成立的

拋開事實證據講道理,就是不講理。

你的貓有血統證書嗎?

買貓時,一定能證明你買貓的價值嗎?

這些都是不確定的。

再者,即使你真拿出來了證據,你要求朋友賠償你也不合理。

而且,朋友也確實花了幾千塊錢幫你找貓。

朋友做不成,應該慶幸的是對方,而不是丟貓的人。

再回到養貓這件事本身來分析。

什麼時候應該考慮寄養貓咪?

如果你需要把貓咪獨自丟在家裡超過10天以上,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寄養貓。

10天之內,完全可以采用『折中的辦法』。

首先,給貓咪準備至少10天的食物,水以及貓砂盆。

在出門的時候,封閉好家裡的門窗,防止貓咪逃走。

其次,可以跟朋友商量,把家裡的鑰匙留給可靠的朋友,讓朋友2-3天去你家幫你照顧一下貓。

這樣的養貓方式,才是最合理,最理智的。

大多數貓咪走丟的原因有2個。

第一:門窗沒關好。

鏟屎官出門的時候,忘記關掉窗戶,忘了鎖門,這個時候貓咪就很有可能跑出去。

要知道,長期養在室內的貓咪走丟,找回來的幾率很低。

第二:跟著鏟屎官身後離開。

還有一個可能性,你趕出門貓咪就跑出去了,然後你著急上班沒有注意到貓咪可能就藏在樓道裡。

貓咪走丟了,找到貓的最佳時間是24個小時以內。

超過了這段時間,就需要找專業的尋貓團隊了。

最後,對每個養貓的人說:

如果沒有必要,最好不要寄養貓;出門之前,記得檢查門窗;養貓時,最好在家裡裝個實時對話攝像頭。

今日話題:

朋友把貓咪弄丟了,你覺得應該找朋友賠償嗎?

《文章配圖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