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英短貓』變『折耳貓』,法院:賣家3倍賠償。《圖+文》

現代快報訊《記者鄧雯婷》軟萌可愛的小貓咪,一直是備受歡迎的家養寵物之一。

南京小夥張某希望能夠擁有一隻純黑色的英國短毛貓,於是聯系了位於秦淮區的某家寵物店。

在看到小貓咪的照片後,張某向對方轉了2500元購貓款。

沒想到,買到的卻是一隻折耳貓,而寵物店不肯退貨。

張某告上法庭,索要購貓款和3倍賠償。

10月25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

英短變折耳,買家賣家鬧上法庭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張某曾明確和寵物店的工作人員表明,自己想要英短而不是折耳貓。

工作人員告訴他,店裡剛好有一隻可愛的小貓咪符合張某的標準。

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給張某發來小貓咪的照片,我就要這隻。

隨後,張某向寵物店通過微信轉賬2500元購貓款。

寵物店特別告知張某,會將貓咪送去洗護店洗澡,張某第二天可以直接去洗護店接貓。

誰知張某在見到這隻貓咪後,越看越覺得貓咪的耳朵有點問題,有點像折耳貓。

他便攜帶貓咪去某寵物醫院詢問是否為折耳貓,在得到肯定答復後,張某將貓咪送到洗護店後自行離開。

回去後,張某立即微信聯系寵物店,要求撤銷黑色英短貓購買合同,並退還購貓款項。

這個要求遭到寵物店拒絕,張某一怒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寵物店退還2500元購貓款項,並按案涉貓款的3倍即7500元賠償損失。

面對張某的訴訟請求,寵物店辯稱,張某已將貓咪接走,貓咪已完成交付,張某現在反悔並要求退還購貓款項並無依據。

問題一:寵物店的銷售案涉貓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承辦法官伏小全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張某向寵物店購買案涉貓並支付價款2500元,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

現寵物店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案涉貓為折耳貓,而作為專門銷售寵物的單位和人員,寵物店及其工員理應比普通消費者具備更多的專業知識,負有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其在向張某銷售案涉貓時故意隱瞞案涉貓的真實情況,因此法院采信原告的上述主張,認定寵物店在向張某銷售案涉貓時存在欺詐行為。

承辦法官表示,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問題二:案涉貓是否已完成交付?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寵物店認為張某的一系列行為,應視為張某已經同意並認可貓咪交付時的現狀,貓咪買賣合同已結束,因此不應支持張某要求撤銷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那麼,被告寵物店聲稱貓咪已完成交付的訴訟請求是否能成立呢?

案涉貓是由被告聯系洗護事宜並支付費用的,寵物店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案涉貓交付給張某,而張某將案涉貓抱至寵物醫院咨詢的行為是基於懷疑並證實案涉貓為折耳貓的情況,不能視為其接受案涉貓的行為。

因此,寵物店主張雙方買賣交易已經結束,缺乏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購買寵物前最好實地查看

經審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告張某與被告寵物店之間的純黑色英國短毛貓買賣合同,返還張某購貓款2500元,並賠償張某7500元損失。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承辦法官提醒,寵物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具備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導致其品質辨別更加復雜。

市民在購買前,最好能到實地查看後,再訂立購買合同。

同時,寵物作為生命體,承載著人們的感情。

如因寵物自身健康問題發生意外,無疑將會給消費者的情感造成一定傷害。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寵物貓狗時,應與寵物店約定一定期限的質保義務,在發生寵物身體缺陷時,及時報銷相應醫療費用。

《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