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 | 女孩逗貓被抓傷,貓主人該不該賠?

看到可愛的小貓小狗等動物,

忍不住上前逗玩,

卻不慎被動物抓傷,

責任應誰承擔?

近期,鯉城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16日,7歲的小高在上學途中經過某飲料店,用路邊樹上的枝葉逗玩該店飼養的貓,結果腹部、臀部被貓抓傷。

小高的父親高某甲認為,小高在去學校的路上被貓抓傷流血,該貓的飼養人為某飲料店,店內動物的加害行為與小高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高某甲遂將飲料店起訴至鯉城法院。

某飲料店辯稱,貓平時系被圈養在店內院子裡,本身不具備危險性,不會無故撓傷路人,小高用枝葉挑逗貓,導致貓發怒反抗,才不慎將其咬傷。

小高雖為小學生,但應當接受過基本的安全教育,不應在沒有大人陪同和店內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隨意挑逗貓。

故小高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或免除店裡賠償責任。

微普法 | 女孩逗貓被抓傷,貓主人該不該賠?

法院判決

鯉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某飲料店作為動物飼養人,對飼養的動物負有管理義務,但事發時無人看管貓,且用於圈養貓的護欄高度較低,導致貓可輕易抓傷小高,故飲料店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小高系七歲孩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當恪盡監管職責,保護其不受侵害,但事故發生時小高的監護人並未在場監護,未盡到監護職責,對損害的發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故可減輕飲料店的部分責任。

最終,結合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鯉城法院判決某飲料店承擔70%的責任,小高的監護人承擔30%的責任。

法官提醒

飼養寵物是公民的權利,但應履行必要的管理義務和責任,遵守動物飼養規定;家長也應看護好未成年人,教育子女不對動物做足以誘發其危險性的挑逗行為,這樣才有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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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門:海絲法庭
撰稿人:陳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