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股權和合夥,10萬投資加入他人貓舍,半年不到虧5萬。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786篇文字

不懂股權和合夥,10萬投資加入他人貓舍,半年不到虧5萬


今天講一個『個人合夥』的真事,也是一個不懂股權、不懂合夥、不懂合同而虧了錢的案例。

以前,在我的筆記中較多出現的組織形式是『公司』和『合夥企業』,較少出現『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嚴格來說隻是一種合同關系。

在今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將『合夥合同』列在第三編『合同』中。

雖然今天講的這個事以及相關的訴訟是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一兩年,但是,這個案件涉及到的問題,不涉及立法的變化。

我見過有這麼一種說法,說是個人愛好式創業有三大坑:咖啡館、花店、烘焙店。

意思是,有些個人,之所以選擇創業開辦這些業態,最直接的原因是以往在消費過程中對這些產品產生了喜愛和濃厚的興趣,但是喜歡和經營是兩碼事情,這種心態從事這樣的業態,失敗的概率可能比較高。

今天說的這個事情,我推測當事人可能也有類似的心理因素。

貓舍,也就是那類自己想辦法繁殖品種貓出售的店鋪,同時也會做一些與養貓相關的周邊產品銷售以及服務。

袁某和鄭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共同經營著一間這樣的貓舍。

為了方便後面的行文,以下把袁某和鄭某合稱為『甲方』。

下面就是乙方出場了。

乙方,楊某。

2019年3月底的時候,楊某與甲方結識。

很可能就是因貓結識的。

楊某提到自己也想要投資寵物行業,於是甲方向楊某介紹說,自己經營的貓舍每月流水大約可以達到3至8萬。

後來大家又經過了簡單的協商。

為什麼強調是簡單的協商呢?

因為之後各方在交流中顯示出,至少楊某根本沒有搞清楚自己投資投的究竟是什麼?

2019年4月12日,甲方與楊某《乙方》簽訂了《某某貓舍股份轉讓協議》。

要是這個時候,楊某在簽約前拿著協議草案,隨便找一個有執照的律師咨詢把把關,可能他就不會因此莫名其妙地虧了一半的投資款。

因為,這時候,已經有一個明顯的信號給出警報了,就是這份協議的名稱。

協議的名稱是《某某貓舍股份轉讓協議》,意思是甲方將貓舍的一部分股份轉讓給楊某。

可是,有2個明顯的問題:

  1. 這個貓舍的經營商戶,根本不是一家『公司』,更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它就不存在『股權』、『股份』這些東西。

    所以,依照法律實務的理解,甲方想要轉讓給楊某的一定是其他某種東西,但肯定不是股份。

  2. 『轉讓股份』,還代表了另一層意思,也就是楊某的錢,不是打給貓舍的,而是支付給甲方的。

    這裡面的區別可大了。

來具體看看這份協議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約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共同經營貓舍的合意,甲方轉讓貓舍股份40%給乙方,金額為10萬元。

甲乙雙方作為共同經營人,就合作經營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負責提供場地飼養、打掃、繁育、醫療貓;

第二條,甲乙雙方共同銷售貓舍品種貓,銷售所得金額按照股份比例,甲方獲得60%,乙方獲得40%;

第三條,甲乙雙方按照貓舍股份比例共同分攤貓舍支出《包括貓糧、貓砂、貓日常營養品及醫療用品等》;

第四條,貓舍所有采購物品及貓定價《貓定價基數》由甲方決定;

第五條,貓舍的支出及收入,按照月結方式《月底的三天結算》;

第六條,甲乙雙方如因共同投資事務有異議的時候,應該共同協商解決問題,不得影響日常貓舍運營開銷;

第七條,甲乙雙方嚴格按照上述條例合作經營,如有違反視為放棄股份權利;

第八條,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寵物貓為活體,產生非主觀因素的,雙方友好協商無責任解除協議或按照實際股份比例分配現有貓隻;

第九條,自本協議生效起,協議有效期為五年,雙方須遵守以上條款。

協議到期後,雙方可友好協商繼續執行此協議條款或按照實際股份比例分配現有貓。

協議自乙方向甲方轉賬成功後立即生效。

這份協議,明顯是一份非常不專業的協議。

從內容的設計上來看,像是甲方來起草的。

從楊某的立場來分析,這份協議意味著:

  1. 楊某要支付10萬元,以換取貓舍40%的『股權』;
  2. 雖然是所謂『共同經營人』,但是,貓舍所有采購物品及貓定價《貓定價基數》由甲方決定。

    楊某在經營管理方面沒有明顯的權利。

  3. 楊某一方面沒有管理權利,可是另一方面卻要『按照貓舍股份比例共同分攤貓舍支出』。

這樣的協議,在權利和義務方面對楊某是很不劃算的。

只要他事先向律師咨詢,任何一個稍微負責一點的律師都會告訴楊某建議不要簽這樣的協議。

從後面的情況發展來看,楊某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極不慎重的。

就是這樣一份協議,楊某簽署後,隨即就將10萬元的款項支付給甲方了。

直到簽了約、付了款,楊某才開始向甲方追問起投資的具體內容。

這操作的思路或者順序完全是弄反了。

合理常規的操作,總是要弄清楚協議的所有細節,調查清楚被投資的項目的實際情況,然後才去簽約。

簽了上述協議,也已經支付了所有的款項。

由於那份協議的內容設計,楊某在這場所謂的『共同經營』以及相關爭議的處理中,完全沒有任何控制和抵抗力。

合同簽訂後,楊某、楊某妻子徐某、鄭某、袁某在其四人微信群裡就10萬元的對價問題發生如下聊天記錄:

楊某:『現在一共是33隻貓?

』『33隻貓市值25w?

楊某妻子:『所以我們十萬就投了13隻貓,我可以這樣理解嗎』;

鄭某:『我現在佈偶還沒生呢,沒生我也沒辦法登記吧,還有好幾個大肚子,如果生下來一下子變成50多個了呢?

這個怎麼這麼計算的呢』;

楊某妻子:『所以隻是就目前為止這個概念,我們第一次一下子投了10w,有點顧慮和疑惑也是常理吧,沒有否定你們的意思啊』……

楊某以為,自己花了十萬是投了13隻貓。

其實,楊某還是沒有弄清楚自己簽了什麼協議,直到收到了要求分攤開支的通知。

2019年4月29日、甲方向楊某發送了貓舍的收支帳目,並向楊某支付了2019年4月的收益分成233.96元。

2019年5月31日、甲方向楊某發送了貓舍的收支帳目,並向楊某支付了2019年5月的收益分成317.92元。

2019年6月30日、甲方向楊某發送了貓舍的收支帳目,並向楊某支付了2019年6月的收益分成318.16元。

上面這3個月,雖然收益分成很少,但是至少是投資有收益了。

可是,2019年7月31日,甲方向楊某發送當月收支賬目,告知楊某當月收入270元,當月支出5573.56元,當月凈虧損5303.56元,要求楊某承擔其中40%,即2121.42元。

楊某看到這條微信,當時就火了,直接回復到:『搞什麼啊,三個月賺的錢,還不夠這個月付的』

於是,楊某拒絕支付這筆虧損分擔。

甲方立即翻臉,在微信裡對楊某說:『這個你當月不支出視為違約了,直接就當放棄股權了』,『今天12點一過你不支出就是違約,你一隻貓分不到,都是按照合同來的,你如果覺得不行打官司吧』。

從這些微信對話中,可以看出,楊某與甲方之間,其實沒有信任度,這場合作是缺乏人合的基礎的。

因為,稍有人合度的合作各方,通常是不會因為某一方剛發生違約行為就直接跳到要求打官司的程度的,至少會拿出一些空間進行交流和協商。

但是直到這個雙方關系已經即將破裂的時候,楊某仍然沒有弄清楚那些本該在簽約之前搞清楚的事情。

2019年8月6日,楊某給甲方二人發微信:『之前你和我們這個月要支出,我想了一下,這個賬目不對,我們不能轉,必須先搞清楚賬目,我們之前給你的10萬去哪裡了,用在了什麼地方,我身為貓舍合夥人,有權利知道』。

甲方回復:『不用轉了,你已經違約了,有什麼不明白的起訴吧』。

當日,雙方又就10萬元的性質產生了爭執。

楊某:『我10萬元加入,那這10萬元應投資在貓舍裡,但你的項目並沒有體現我的10萬元』

甲方回復:『十萬塊的性質,是入股我們貓舍百分之40的股份,請你詳細看下合同』

楊某:『那這10萬不放進貓舍經營的?

甲方回復:『是的。

合同寫的很清楚,十萬塊的性質,我們創立到現在已經花了一百多萬了,你是十萬塊入了我們貓舍的40股份』

楊某:『那你的意思是十萬是你的了,不關我的事,你可以自己用?

甲方回復:『你的十萬不是投資貓舍,是你換取我們貓舍的股份』……

楊某:『你告訴我支出多少我就一定要付?

我沒有審核賬目的權利?

甲方回復:『所有購買記錄都發群裡了,賬都做好的,不是我說多少是多少的,現在也不需要和你說那麼多,你已經違約了,相當於合同作廢了,說那麼多也沒有意義,你如果覺得有問題,請到人民法院起訴』。

或許,楊某直到這時才意識到,自己對於所謂『投資十萬到貓舍』的理解是和甲方不一致的,而且很可能也是和自己親手簽署的那份協議的規定不一致的。

或許,楊某仍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因為,2019年,楊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那份《某某貓舍股份轉讓協議》於2019年7月31日解除以及判令甲方共同返還楊某出資款人民幣十萬元。

那麼,楊某所謂投資入股貓舍,依照法律究竟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呢?

楊某能拿回投入的10萬元嗎?

首先,法院認定,根據楊某與甲方簽署的協議內容,可以確定這是一種個人合夥行為。

雖然,協議表述方面是存在錯誤的,但是不影響對雙方實際權利義務的認定,所以協議仍然是有效的。

這裡提示一下,這個案件審判時,《民法典》還未實施,所以關 於個人合夥的定義,仍然是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即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民法典》實施後,合夥合同的定義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其次,關於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在合夥協議履行的過程中,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導致涉案糾紛的發生;且個人合夥具有強烈的人合性特征,雙方自2019年7月之後無法有效溝通,已喪失了合夥經營的信賴基礎,所以確定涉案合夥協議於甲方收到通知之日《即2019年10月31日》起解除。

第三,關於楊某要求返還1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某某貓舍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以及合同簽訂後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該10萬元系購買貓舍40%財產份額的對價,並非系貓舍新增加的資產;甲方在收到10萬元後,已經按照雙方的約定將貓舍40%的份額劃歸至楊某名下,並且實際亦按照此份額向楊某支付合夥收益。

楊某要求甲方全部返還,難以支持。

最後,法院認為,合夥協議解除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期間的債務,也應由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於是,根據合夥期間的開支和收入情況,確定甲方應向楊某支付合夥解除後的財產分配49914.86元。

看了這個案例,或許有人會覺得楊某太過沒有商業經驗,或者認為楊某投資不理性、過於沖動。

其實,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很多人不願意在投資之前去學習那些最最基礎的商業和法律常識。

任何行為的背後,都是需要認知作為支撐的。

假如一個人根本不知道合夥、合同、股權這些東西的正確含義和區別,他的投資又怎麼可能理性呢?